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了《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2017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间谍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条 本市间谍行为线索的接受、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至10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至5万元奖金。
国家安全机关对公民举报的间谍行为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第六条 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