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05-08 11:01:25 作者: 来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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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校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我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向学校申请将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经学校评议、推荐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须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并积极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三年代偿资助期内的每年6月1日至20日之间按有关要求向学校报送本人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以保证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要求,各学院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资格审核,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